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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他人抢劫劳力士表 三男子获7至15年重刑
发布时间:2013-08-15 10:57:16
本网讯(屈宇) 广西隆林县四男子在闲聊时得知本县罗某有一块值钱的金表,于是四人便一起策划绑人抢表,没想到将金表典当后不久其中三人便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何委、罗勇浪、张六斤七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处3至5万元的罚金。 2012年初,被告人张六斤在与被告人何委闲聊中,听到被告人何委谈起罗某有一块很值钱的手表。后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便计划要对罗某实施抢劫,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纠集覃正锋(批捕在逃),合谋后准备实施抢劫。作案前,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将准备抢劫罗某一事告诉被告人何委,被告人何委未制止且表示抢得手表后可以交给其处理。2012年4月6日,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及覃正锋驾驶面包车强行将罗某劫持上车。在车厢内,三人用透明胶将罗某捆绑,抢走罗某一块劳力士手表、一枚宝石戒指及现金9 600元。后三人将罗某抛弃在路边,并将面包车藏匿。当天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及覃正锋将劳力士手表和戒指交给被告人何委,被告人何委将抢劫得来的劳力士手表带到澳门,把手表典当兑获得港币22万元。事后被告人何委将8万元汇款给被告人张六斤三人。 2012年6月1日,被告人张六斤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6月5日,被告人何委被抓获,2012年8月6日,被告人罗勇浪在家人陪同下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何委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张六斤、罗勇浪、何委抢劫数额达人民币555 400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十年以上定罪量刑。 被告人张六斤在共同犯罪中提出犯意,积极策划准备,并积极实施暴力抢劫,案发后又主导分赃,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当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罗勇浪在实施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策划准备,并积极实施暴力抢劫,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以主犯论处。被告人罗勇浪犯罪后,能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委虽未直接参与实施抢劫,但其对同案人欲实施抢劫罗某的事实知情,并为同案人进行踩点提供被害人生活规律、特征信息等帮助,事后又积极参与销赃、分赃,应以抢劫犯罪的共犯论处。但被告人何委在共同犯罪中仅起到帮助犯罪的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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