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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延期给付不构成根本违约 原告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22 10:30:43


    本网讯(叶青华)  租金未及时给付,发包方诉请解除与承包方的租赁合同,构成根本违约与否是解除合同的关键所在。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对原告万安县某村民小组诉被告洪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判决被告立即给付原告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4月1日的租金702元,驳回原告要求解除与被告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

    原告万安县某村民小组对其所有的综合加工厂的承包经营权进行招标,被告洪华交纳了600元押金后按程序成功中标,双方于2012年3月1日订立了租赁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期从2012年4月1日起至2022年4月1日止,被告每年交纳租金702元,但未约定租金的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现原告认为合同履行了一年多了,被告租金迟迟不付,构成了违约,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租金702元并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被告辩称不及时交纳合同是事出有因,因为原告作为村一级组织,没有维护好组民的合法权益,擅自将组里的水塘填埋致组民水田无法灌溉,同时组里的山场也擅自包给别人割松脂油,并且收益不发放给组民。同时双方的租赁合同没有对租金的交纳时间进行约定,迟一点付不构成根本违约,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经过投标取得了原告所有的综合加工厂的承包经营权,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原、被告之间形成租赁合同关系,双方理应遵守合同的约定,原告要求支付已到期的租金理应得到法律支持。由于租赁合同未对租金的支付期限作出明确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被告的承包时间从2012年4月1日开始,那么上一年度的租金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原告可以要求在届满一年即2013年4月1日起支付。对于原告诉请要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租金的义务,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催收租金后被告在合理期限拒绝支付租金,被告延期支付租金的行为不构成根本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的诉求不予支持,为此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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