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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合”不好“散” 违约者被判每月5千元违约金
发布时间:2013-08-12 14:32:48


    本网讯(苏灵艳 何勇)  餐饮店两合伙人之间达成份额转让协议后,受让一方却在分文未付转让款的情况下偷偷将餐饮店整体转卖,出让一方按照协议起诉,要求受让方支付转让金及违约金,其中违约金高达5000元/月。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法院执结了这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双方在执行法官协调下达成了执行和解。

    2011年初,张亮和赵敏约定合伙经营柳州市中心一家餐饮店,张亮出资15万元。半年后,餐饮店因经营不善生意惨淡,张亮萌生了退出的念头。2011年9月,经与赵敏商量,张亮同意将其全部合伙份额以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敏,自转让之日起餐饮店转为赵敏一人独自经营,赵敏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额支付转让款,否则每逾期一个月将要支付5000元的违约金。然而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后,赵敏不仅迟迟未付转让款,还在几个月后偷偷将餐饮店转让给了他人。情急之下,张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赵敏没有到庭应诉,法院根据证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赵敏应向张亮支付转让款8万元,并按5000元/月向张亮支付自2011年10月起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之日止的违约金,逾期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法院执行阶段,赵敏对支付转让款8万元并无异议,但对于5000元/月的违约金明确表示不同意,并主张当初是受胁迫才同意的高额违约金,而张亮对这一说法予以了极力否认。执行法官在耐心听完双方的陈述意见后,首先向赵敏解释了其缺席诉讼且未在法定期限内上诉是导致其答辩权利丧失的主要原因;其次,鉴于双方当初是在互相信任的基础上达成的合伙协议,无论当时对于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出于自愿,但从目前张亮申请执行的标的来看,违约金已经高达10万元,超过了转让款本金,建议双方能够本着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对违约金进行协商,也建议张亮从违约金的惩戒性角度适当作出让步。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双方一致同意违约金降至3万元,该案已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自动履行结案。对于执行法官的积极协调,双方都表示了由衷地感谢。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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