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黄莉莉) 邢老汉认为邻居占用排水通道上建起一堵墙,致使所有的排水都往其房屋边排出,给其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也严重影响其房屋的安全,便一纸诉状将邻居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驳回原告邢德玉的诉讼请求。
原、被告房屋分别位于贵港市港南区瓦塘乡新城村新城屯87号、86号。被告房屋办有贵集建(1990)字第190402014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用证登记土地使用人为被告甘春香。该房屋东、南、西、北面均以自墙为界,北面与原告邢德玉居住房屋相邻。原、被告房屋之间有一条长为11.8米,宽从东到西约为1.2米、1.1米的排水通道,被告在其房屋西北面堆砌有一堵长5.7米,宽2.2米的围墙。原、被告房屋间的排水由两屋间的通道流出后沿被告所砌围墙外流向下坡排水沟。一直以来,两领居都能和睦相处。直至2012年,被告所砌围墙出现部分崩垮现象,被告于2012年2月重新修建了围墙。原告认为,被告所砌的围墙导致原、被告房屋间通道的排水全部往原告房屋一侧流出,影响原告房屋的安全,且被告所建围墙已占用到原告的土地,故强烈反对被告重新修建围墙,双方因此发生纠纷。2012年2月15日,瓦塘乡新城村委会、新塘司法所召集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双方各执己见,未能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遂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本案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过大,调解不成。
法院认为,本案系相邻排水纠纷,相邻双方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经法院现场勘查后确认,被告房屋地势稍高,被告所砌围墙位于其房屋西北面,原、被告房屋间的排水是由两屋间的通道流出后沿被告所砌围墙外流向下坡排水沟。原告主张被告重新修建的围墙影响原告房屋排水和安全,并未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还主张被告所建围墙已占用到其土地,但亦未提供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相关证据证实,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亦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拆除非法搭建的围墙,恢复水沟原状。证据不充足,理由不充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