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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场权属存争议 原告诉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05 14:50:36


    本网讯(王桔萍 王春林)  因不服县政府作出的山场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广西全州县石塘镇白露村委第4-7村民小组(白露村)一纸诉状将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近日,广西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此起行政诉讼案,判令驳回原告白露村的诉讼请求。

    2011年2月,李家山村在蜈蚣形山种植林木,原告白露村到现场阻止,并将所种林木全部拔掉,从而引发山场权属纠纷。李家山村向县政府提出确权申请。县政府依法受理后,于2012年12月25日依照我国《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将争执山场确权给李家山村集体所有。原告不服,向桂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维持了全州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原告仍不服,向全州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李家山村争执的蜈蚣形山场,解放后,政府未确定权属,属于权属不明山场,山场的使用管理处于无序状态,被告根据争执山场的现实情况,本着就近管理,有利生产生活的原则,将争执山场确权归李家山村所有,属其职权内的合法行为。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诉讼中未能提供支持其诉讼主张的证据,且本案中王家村参与了行政处理,但对被诉的行政处理决定既未提起诉讼,又未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王家村有关山界权益未进入司法审查。因此,原告主张蜈蚣形山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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