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叶青华) 作为某电子厂老板,郭明购买广东某机械有限公司的12台注塑机后拒绝付款被诉至法院。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为了第三人江西合俊有限公司能继续生产经营,通过耐心调解,被告郭明同意分期归还原告广东某机械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27000元。
被告郭明经营一家电子公司,其分别于2010年11月6日、2011年2月25日和2011年3月26日以未注册的“瑞鑫电子”等名义向原告广东某机械有限公司购买型号为CR-160S2及GR-160S2注塑机8台和4台,总价款为222000元。双方就交货日期、交货方式、付款方式、所有权保留、违约责任等在《买卖合同》里作了详尽的规定。合同签订了,原告将机器设备悉数交付给被告,被告也予以了接收,并陆续付款95000元,尚有127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经营不善等理由搪塞,后将该批设备转让给第三人江西合俊有限公司,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该案涉及到善意第三人,如果贸然要求被告返还机器设备或者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将给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故多次做原、被告的工作,在原告做适当让步的情况下,经过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被告答应分批次归还所欠剩余货款,同意在2013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余款在2014年3月1日之前付清。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得以圆满解决,不仅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也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第三人的生产经营,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