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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仔持刀抢劫430元被判三年九个月并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21 10:35:14


    本网讯(何凤英)  年近五十的被告人徐家丰因无钱购买毒品,心生歹意竟持水果刀威胁他人索取金钱,最终付出了沉重的代价。8月16日,扶绥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家丰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徐家丰退赔被害人王明辉经济损失人民币四百三十元。

    2012年11月13日13时许,被告人徐家丰窜到扶绥县东门镇小康路东门镇中心卫生院与财富广场小区围墙附近,先冒充派出所的治安联防队员向被害人王明辉索取金钱,遭到拒绝后,其便从身上拿出水果刀胁迫被害人王明辉,被害人王明辉被迫将身上的人民币430元交给被告人徐家丰。后被告人徐家丰将抢得的人民币430元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家丰持刀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家丰为吸毒而实施抢劫,量刑时酌情予以从严考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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