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付啸)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陈某付给原告曾某人民币272327.13元,扣除被告陈某已支付给原告曾某人民币9244.4元,被告陈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天内付给原告曾某人民币263082.73元。
2012年12月31日17时26分,被告陈某驾驶无牌工程车在丰城市紫云大道由孙渡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丰城市人民医院圆盘路段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由原告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曾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1月10日,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1、曾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2、陈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曾某在医院住院治疗23天,用去医疗费(含门诊费用)39516.46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保持伤口干燥;不适随诊。同年2月5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确认:原告曾某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并行截肢术(自右小腿中下段缺失),构成六级伤残;评定其休息期为100日,营养期为60日、护理期为60日(自受伤之日起计算)。并用去鉴定费835元。同年2月4日,江西中康残疾辅助器具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1、曾某右小腿装配轻便稳定功能好的普通适用型骨骼式轻型动态长残肢小腿假肢,装配价为15800元整;2、一般情况下,假肢使用四年左右需更换一次;假肢在使用过程中维修维护的费用按假肢装配费用的20%计算。3、初次使用假肢的患者,穿戴假肢后会造成残肢肌肉收缩,一般在穿戴假肢半年以后需更换接受腔壹次,更换费用按照假肢装配款的10%计算;4、初次装配假肢需要约贰拾天左右的装配及训练时间,以后每次更换假肢时间约需柒天左右,装配训练期间需陪护一人;5、假肢装配的赔偿期限参照中国人均寿命计算。原告曾某残疾辅助器具适配总费用为壹拾伍万叁仟贰佰陆拾元整。2013年3月8日,丰城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摩托车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标的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整,并用去价格认证费为200元整。原告曾某与配偶生育一女为非农业家庭户口。诉前,原告陈某支付给原告曾某人民币9244.4元(含被告为原告垫付的门诊费用1244.4元)。
一审法院认为,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确认。原告曾某与被告陈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故各自应承担相应的50%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后,不足部分再按责任划分予以赔偿的要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