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余良云 廖应琼) 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宣判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被告人廖忠顺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13年3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廖忠顺与被害人范随寿在沙县城关彩福珠宝店门口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廖忠顺遂用1把尖刀和拳头,将被害人范随寿停放在该处的车牌号为闽GP0083的宝马车的前挡风玻璃敲裂;用拳头将该车的引擎盖击凹,致被害人范随寿宝马车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11424元。之后,被告人廖忠顺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法院另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廖忠顺因本案被沙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被告人廖忠顺已赔偿被害人范随寿马车损失修复费用人民币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范随寿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忠顺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人民币1142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忠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廖忠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忠顺能赔偿被害人全部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