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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男子用脚踹坏电梯门被判处罚金
发布时间:2013-08-12 10:42:57
本网讯(郭冬根) 在酒店消费娱乐后,因醉酒想乘电梯下楼回家,却看到电梯迟迟不到位,便用脚猛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被损坏并停止运行。日前,遂川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小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刑。 2012年11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刘小勇在遂川县一国际大酒店消费娱乐后欲乘坐电梯离开。因刚好是乘坐电梯的高峰,醉酒的被告人刘小勇看到电梯迟迟不到位,便用脚踹电梯门,致使电梯被损坏并停止运行。经鉴定,被损坏电梯价值为人民币81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小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被告人刘小勇与酒店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勇为泄私愤,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小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得罚;被告人刘小勇与酒店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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