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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未确认安全距离超车致三车相撞被判全责
发布时间:2013-08-16 11:28:54


    本网讯(熊国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大地财保福州公司付给原告李进国人民币35796.55元,被告中财保南昌公司付给原告李进国人民币27164.55元,被告九元公司赔偿原告李进国医药费974.5元,扣除原告李进国在交警大队领取的4000元,原告李进国返还被告九元公司人民币3025.5元,被告罗晓勇、终远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0月21日,被告罗晓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自隍城往丰城方向行驶,12时10分,车行至丰高公路隍城镇塘头村旁,超越郑成驾驶的无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因未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致两车相撞,被告罗晓勇就向右猛打方向,致半挂车在公路左侧与对面由熊鹏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造成郑成、李进国等四人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罗晓勇驾车在对面来车且未确认充足的安全距离时超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原告李进国在医院住院92天,用去医疗费用9744.50元。本起交通事故造成另外三位伤者医药费用72423.13元(扣除非医保用药)。2013年2月2日,经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原告李进国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95日,营养期为50日,护理期为30日,并用去鉴定费用800元。事故车辆系被告九元公司所有,被告罗晓勇与被告九元公司系雇佣关系。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登记车主系被告终远公司,事发后原告李进国在交警大队领取了4000元。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地财保福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1000000元,为不计免赔险,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挂在中财保南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限额为50000元,为不计免赔险。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李进国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法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罗晓勇负全部责任。被告九元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亦是被告罗晓勇的雇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造成第三人损害,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终远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登记车主,依法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大地财保福州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保险人,被告中财保南昌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重型低平板半挂车的保险人,分别依法在交强险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对被告罗晓勇造成第三人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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