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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砍刀抢得一电动车 潜逃三年自首领刑
发布时间:2013-08-12 11:43:51


    本网讯(罗彩萍)  因为一辆电动车,陈守德逃了三年,最终难耐逃逸日子的艰辛,主动到派出所自首。2013年8月9日,广西武宣县人民法院判决陈守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09年12月25日,刚从监狱出来不久的陈守德难和两个同伙相约到武宣县城抢劫他人财物,当晚8点,三个人共带两把大砍刀,由陈守德骑摩托车搭乘两个同伙到武宣县武宣镇“八宝坳”一带公路寻找抢劫目标。晚上11点,他们发现廖世明开一辆电动车经过,便尾随追赶至武宣大桥附近,用大砍刀和石块打伤廖世明,还将廖世明挟持到摩托车上,因为廖世明反抗,摩托车翻跌在地,在搏斗中,一名同伙持刀砍伤廖世明,陈守德用石头砸伤廖世明,最后抢走电动车。经武宣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电动车的价值为人民币2604元,经法医师鉴定,江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守德潜逃到外地,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在逃人员,2012年12月26日,陈守德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守德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的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抢劫财物价值为人民币2604元,其行为确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陈守德积极参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减轻处罚,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案件情节,依照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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