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抢劫犯潜逃16年终落网 获刑11年没收财产5千
发布时间:2013-08-08 15:07:22


    本网讯(毛伟)  一个潜逃16年的抢劫犯终于落网。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仔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千元。

  1996年9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仔伙同周五牛、林和平(均已判刑)、侯守好(另案处理)窜至铅山县杨林乡上岭村公路上强行拦下王兴林驾驶的农用车,后四人持刀铳上车威胁乘客索要财物,共抢得现金340元。期间,四人因被害人王恩焕拿钱太少用刀砍伤其左手臂。抢劫后,四人平分赃款。

  1996年9月2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余仔伙同周五牛、林广桔(已判刑)、侯守好、林庭发(另案处理)窜至铅山县杨林乡陈家坞公路上强行拦下一辆小四轮车,五人持刀铳威胁乘客索要财物,共抢得现金416元和两部相机。抢劫后,五人平分赃款,相机存放在侯守好家中。

  1996年10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余仔伙同周五牛、侯守好、林广桔窜至陈家坞村公路上强行拦下连延年驾驶的农用四轮车,持刀铳威胁乘客下车并搜身,共抢得现金2,300余元、金戒指2个、金耳环2对、项链2条、手镯1只。抢劫后,余仔分得赃款600元和手镯、金戒指各1个。

  1996年10月29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余仔伙同周五牛、侯守好窜至五铜乡林家公路口强行拦下赵忠生驾驶的三轮车,三人持刀铳威胁乘客索要财物,共抢得现金600余元。抢劫后,三人平分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仔伙同他人以威胁、暴力手段多次抢劫私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1979年刑法,构成抢劫罪。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