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民工施工中遭高压电击致死 死者家属诉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21 10:39:57


    本网讯(陈奕杉)  一民工在施工过程中,不小心碰触到高压电线,导致心脏骤停经抢救无效死亡。8月19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雇主及房主赔偿死者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121373元,供电公司赔偿死者近亲属经济损失37 930元。

    廖升负责承包各种建房工程,自己不具备建筑资质。2010年7月9日,廖升与郑明签署了一份《房屋增层扩建协议书》,约定由廖升为郑明的住宅楼增建一层。韦林与其他几位工友口头受雇于廖升,共同为郑明建房。2010年7月19日,韦林在建房过程中,触碰到高压电,致使其因电击心脏骤停,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受害家属找到廖升和郑明,但两人互相推卸责任。受害家属又找到相关的供电公司,均得不到相应赔偿。无奈之下死者家属诉至法院,要求雇主、房主及供电公司共同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570 454.62元。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死者韦林是在加层建筑时碰触高压线导致死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九条“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首先由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的高压线经营管理者供电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根据相关的触电事故调查报告,由于韦林的致死原因由多方责任造成:一是雇主廖升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二是死者韦林安全意识淡薄,对事故发生负一定责任;三是房主郑明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关建筑资质的廖升,对事故发生亦负一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减轻水电公司的赔偿责任。另外,死者韦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有触电危险而没有采取避险措施,导致本人死亡,其本人也存在过错。所以,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供电公司承担原告合理请求赔偿总数额20%的赔偿责任,雇主廖升及房主郑明互负连带责任承担原告合理请求赔偿总数额80%责任中的80%赔偿责任,死者韦林自行承担赔偿总数额80%责任中的20%的责任。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