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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90后”密谋偷邻居电脑 由一人先支开主人
发布时间:2013-08-20 10:29:40


    本网讯(覃兆华)  三“90后”整日无所事事,因没钱花便萌生“捞钱”的主意,把贼手伸向邻居的电脑,最终因触法获刑。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伟军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谭铭华,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伍耀兴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8日晚,被告人谭伟军伙同伍绍创(另案处理)和被告人谭铭华密谋盗窃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东和村伍思杰家中的电脑。次日早上,由被告人谭铭华将伍思杰从家中支走,被告人谭伟军、伍绍创趁其家中无人,将伍思杰房间内的一台戴尔牌台式电脑盗走。后其三人伙同伍耀兴、伍耀瑾(另案处理)将盗得的电脑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卖给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蒙大村大村屯的村民谭汉烈,所得赃款由其五人分掉。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人民币2000元。

  另查明,2013年1月17日、3月5日,被告人谭伟军、谭铭华分别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二人的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谭伟军、伍耀兴各退出赃款人民币27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谭伟军、谭铭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伍耀兴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帮助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谭伟军、谭铭华共同谋划盗窃,盗窃过程中互有分工,共同销赃、分赃,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二人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谭伟军、谭铭华尚未受到办案机关讯问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二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铭华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盗电脑已归还失主,未造成失主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伍耀兴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伟军、谭铭华、伍耀兴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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