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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共同盗窃结伴获刑 盗窃6万最重获刑十年
发布时间:2013-08-19 10:37:08


    本网讯(赵俊伟)  三人多次共同盗窃,结果,终于有一天案发,一同面对牢狱之灾,由朋友变难友。但由于三人涉案金额差距较大,他们的刑期也有了很大区别。8月16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熊明涛犯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张学文有期徒刑五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冯红贵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2年3月23日凌晨,熊永生、张学文驾驶摩托车,携带斧头等作案工具,到一珠宝城,将防盗门破坏进入该店,用斧头砸坏店内柜台窃得部分金银首饰。后张学文家属退还部分赃物。经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上述被盗首饰价值共计39770元。

    2012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明涛、张学文、冯红贵骑着摩托车停在一饭店门前,将一块风帆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90元。而后三人到另一处,将四块风帆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860元。

    2011年11、12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明涛、冯红贵骑着摩托车至一工地,将停放在工地院内的一辆半挂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280元。

    2011年12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明涛、冯红贵将停放在居民住宅门前的货车上的两块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1024元。

    2012年2、3月份的一天晚上,熊明涛、冯红贵骑着摩托车至烧伤所西侧胡同,将被害人潘爱霞停放在胡同内一辆货车上的两块风帆牌电瓶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为946元。

    此外,熊明涛单独作案9次,经累计计算.其盗窃价值共计63551元。张学文作案2次,盗窃价值共计41820元。被告人冯红贵作案4次,盗窃价值共计53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明涛、张学文、冯红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熊明涛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张学文盗窃数额巨大,冯红贵盗窃数额较大。被告人熊明涛在2012年3月23日宝利来钻石珠宝城被盗案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带至侦查机关进行讯问。在讯问中,被告人熊明涛主动坦白了其他部分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故对其他盗窃事实认定为坦白。关于被告人张学文及其辩护人曾对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报告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委托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重新鉴定,但濮阳市价格认证中心以无实物为由不予受理,法院将此告知被告人张学文及其辩护人,张学文及其辩护人对此均无异议。法院认为,南乐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鉴定程序合法,且张学文及其辩护人均在没有新的事实及相关证据情况下对鉴定报告提出异议,不予支持。关于张学文辩护人辩称张学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张学文与熊明涛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分工不同且互相配合,无法区分主从犯,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根据张学文参与作案的次数及在犯罪中的作用,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红贵有前科,但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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