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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利欲熏心盗窃自家村前石碑获刑罚2千
发布时间:2013-08-20 10:01:52


    本网讯(周功建 廖毅)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然而面对金钱的诱惑,曾因盗窃入狱的被告人铤而走险重操旧业,竟然与他人结伙盗取自家村前文物石碑,最终为自己的罪行付出了代价。2013年8月19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依法判决被告人谭代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谭代志系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人,曾因犯盗窃罪,于1984年4月11日被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6年1月6日刑满释放。出狱后谭代志确实安分守己,二十余年来辛勤劳作本应衣食无忧。谁料交友不慎,受他人引诱重操旧业,竟然打起了自家村前祖传石碑的主意。2011年8月3日,唐文生(已判刑)邀约被告人谭代志等人到阳智文(已判刑)家共谋盗窃石碑。8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谭代志伙同唐文生、阳智文、黄正桂、阳正威、阳广日(均已判刑)乘坐唐秀弟(已判刑)驾驶的农用车从临桂县二塘镇窜到龙胜各族自治县泗水乡里茶村排方组,将立在该组寨门边刻有“皇恩旌表”的一块石碑盗走。途经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兴龙北路白龙桥附近时,被追来的群众拦下,被告人谭代志与唐文生等人跳车逃走,唐秀弟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的石碑为国家三级文物。案发后,被盗的石碑由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失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代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国家三级文物一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代志与唐文生(已判刑)首先提起犯意,并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且被告人谭代志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谭代志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代志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其悔罪表现,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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