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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告送达缺席率高的原因及对策
作者:朱金辉 周秋元 发布时间:2013-08-19 14:06:51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文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一种特殊的送达方式。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强,法院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也随之增加,公告送达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起着重要的作用。然而,实践中普遍存在公告送达案件缺席率高的现状,难以发挥公告送达的法律作用。据调查,某地法院公告案件的缺席率高达99%以上,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影响了司法公正。 一、公告送达缺席率高的原因 1、受送达人看到公告概率极小。我国法律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司法实践中,大多法院选择在《人民法院报》等报刊刊登公告或将公告粘贴在法院公告栏中。由于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专业性强,受送达人往往不会看此类报刊而没有看到相关公告。同时,由于群众不会经常关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看到公告内容的概率极小。 2、人口流动量大导致送达效果差。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数量和范围持续扩大,许多受送达人没有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因此,法院到受送达人户口所在地、原住所地等张贴公告,其送达效果仍然差。 3、公告内容简洁很难引起受送达人关注。许多法院在公告送达时,其内容只注明了受送达人姓名,而没有提及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址、单位、身份证号等。对此,很难引起受送达人及其亲属、朋友的关注,直接导致无法发挥公告送达的作用。 4、少数受送达人故意回避。为逃避履行法律义务,少数受送达人在知道公告送达内容后故意躲避,不主动到法院参与诉讼等,导致法院缺席判决。 5、少数法官责任心不强导致滥用公告送达。司法实践中,少数法官没有为民司法意识,不是直接送达而是按照受送达人户籍地址邮寄送达,在邮寄送达退回后就直接公告送达,而没有进行相关调查,导致公告送达案件增加,间接导致了公告送达缺席率高。如法院在执行魏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官找到魏某某时,魏某某称其不知道自己作为被告一事。 二、破解公告送达缺席率高的对策 公告送达,作为受送达人参与诉讼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缺席率高则使公告送达流于形式,对此,应大力破解,发挥公告送达作用。 1、要严格限定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公告送达要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再行适用。作为一名人民法官,应本着为民司法意识,积极到受送达人原居住地、单位等调查了解,走访其邻居及亲属,尽力寻找其下落,并制定调查笔录。在调查结束后,如再无受送达人下落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 2、建立适用公告送达审批制度。对于拟采取公告送达的案件,应建立庭长审批制度。由承办人将先期无法送达的证明材料,制作的调查笔录等交由庭长严格审核,对于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才能批准其采取公告送达方式,防止邮寄信件被退回就直接公告送达。 3、创新公告送达方式,确保送达实效。法院在公告送达上应突破原来公告送达的单一化,即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对此,法院应创新公告送达方式,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当事人大致住所地的大众化报纸上刊登公告。同时,公告送达要采用登报公告与张贴公告相结合的形式,可根据案件情况,在受送达人大致所在地的车站、码头等人流量大的地方张贴公告,尽可能增加受送达人知晓的可能性。 3、完善公告送达的内容。要改变实践中只注明受送达人的姓名做法,做到尽量列举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住址、单位、身份证号等,确保受送达人能尽量多获取公告的信息。同时,公告开庭等具体内容要明确。 4、要完善相关立法,建立恶意躲避诉讼行为的司法惩戒制度,提高公告送达的权威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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