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钟志君) 在山场挖掘深水井,井口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坠亡,挖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8月13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八十多岁老太太在山场割茅草时坠入枯井引发的生命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李三香赔偿原告刘光等各项损失4.9万元。
2005年9月20日,被告李三香与被告高源村坎上村民小组签订一份《土地转让协议书》,被告高源坎上村民小组转让给被告李三香260平方米的土地用于建房,价款为600元。被告李三香购地后在该土地上建了两栋房的基础,又在该土地边的荒坡(超出了购地范围)挖了一口深井,由于井无冒水,被告李三香将该井废弃,并未采取任何措施遮盖,日久井口逐渐长满杂草并被杂草遮住。2011年9月24日,80多岁的受害人谢友秀到该处割茅草时不慎掉落深井致死。因无法达成赔偿协议,死者谢秀的亲属将挖井人一家及山场所有人高源坎上村委会、村民小组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李三香在荒坡上挖井废弃后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日久井口长满杂草,留下安全隐患,并最终导致谢友秀割茅草落入井中身亡,被告李三香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购买土地和挖井系被告李三香一人行为,非家庭行为,其余家庭成员不承担责任。受害人谢友秀到荒山上割茅草的行为,法律无禁止,受害人谢友秀无过错。法律对荒山的管理无明确规定,且本案有具体的侵权行为人,被告遂川县泉江镇高源村民委员会和坎上村民小组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