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韦文勉 卢学知) 药店员工罗阳因窃取药店药品价值5000多元,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药店遂解除了与罗阳的劳动关系。但是,被解聘的罗阳不服,要求药店支付经济赔偿金6400元,并诉至法院。8月7日,广西河池市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罗阳的诉讼请求。
原告罗阳系被告宝和堂药店的员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有: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双方可解除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等内容。2012年11月,原告在上班期间,因未能完成销售即将过期药品,与其他员工一起窃取被告药品不入帐,被药店老板发现后,药店以罗阳营私舞弊,给药店造成损失为由与罗阳解除了劳动合同。罗阳不服,于2013年3月向环江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4月,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定:驳回申请人要求被诉人支会经济赔偿金的申诉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以及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私下窃取被告药品不入帐,药店与罗阳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6400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