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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籍幼童被车撞伤 法院判按城镇标准赔偿
发布时间:2013-08-14 11:07:34


    本网讯(通讯员 苏家发)  农村父母在县城工作,其三岁的小孩不幸遭遇交通事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金到底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近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对这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此种情况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2013年1月31日,被告徐龙驾驶普通客车碰撞至周伟,造成原告周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被告徐龙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周伟于当日入院治疗15天,经诊断:左锁骨骨折(左膝髁间突骨折)、左肱骨中下段骨折。经鉴定,原告周伟构成十级伤残。周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徐龙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计55440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周伟为农业户口,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地和有固定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作为儿童并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应以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修水县义宁镇宁红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修水县哈佛幼儿园证明和两位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佐证,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在事故发生前原告周伟一直跟随父母在修水县城租房居住满一年以上,其原本享有的生活水平在客观上等同于一般的未成年城镇居民。因原告周伟系儿童,对保险公司的辩称农村居民只有经常居住地和有固定收入来源于城镇的才能适用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不符合案件实际情况,法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原告的相关赔偿标准应依法按城镇标准计算。据此,该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周伟的伤残赔偿金。据悉,该判决现已生效,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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