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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车厢碰触高压线致司机身亡 单位担次责
发布时间:2013-08-14 09:34:25


    本网讯(罗翠航)  明知闪着火花的车厢刚碰触过高压线还伸手要把车厢放下,结果手刚触碰车身,便倒地身亡。8月14日,广西百色市中级法院对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作出终审判决,死者承担70%的责任,电业公司、施工单位各担10%、20%的责任。

    2012年6月18日18时许,黄明驾驶自卸货车装载土夹石运至广西靖西县新靖镇璧零村部卫生室前的路段卸料,卸完料后未将车厢放下就开车移动,车厢触碰到架设在上面的10KV高压线,黄明下车查看,发现车厢触电产生火花,就去把车厢放下,当手触碰车身时,即触电倒地,后被送医院抢救,但无效死亡。因石料是拉来卖给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填修公路,该公司支付17000元的后事处理费。高压线的产权是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黄明的家属向广西靖西县法院起诉要求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损失共计421174元。

    黄明与广西东德建设公司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发生事故的高压线原来离地面高度7.3米,靖西县禄峒至化峒三级公路途经发生地经填高路面0.8米。发生事故时,地面与高压线的距离高度为6.5米。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黄明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在卸料操作过程中应当注意观察车厢升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其完全能够预见到存在危险而为之,对死亡后果的发生存在严重过错,对其死亡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因高压电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没有证据证明黄明存在故意受到损害,又未在施工路段悬挂相关警示标志,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安全条件下的工作环境,因填高路面,缩短了公路与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增加了安全隐患;让他人在高压线下作业,未做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对黄明的死亡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遂判决:一、由被告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彩、黄正、何妈明赔偿金12871.40元;二、由被告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李彩、黄正、何妈明赔偿金17000元(已付清);三、驳回原告李彩、黄正、何妈明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彩、黄正、何妈明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当天,黄明卸完料后未将车厢放下就开车移动,车厢触碰到架设在上面的10KV高压电线,在场人员大声呼喊后,黄明下车查看,发现车厢触电产生火花,不顾在场人制止,仍去把车厢放下,当手触碰车身时,即触电倒地。黄明对死亡后果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填高路面,缩短了公路与高压线路之间的距离,增加了安全隐患,让他人在高压电线下作业,未尽到安全警示告知义务和安全施工管理义务,存在一定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靖西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有法定免责情形,应承担无过错责任。遂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二、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由广西东德建设有限公司赔偿李彩、黄正、何妈明28742.8元,扣除已给付17000元,实应再赔偿11742.8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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