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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隐瞒厂子将拆事实转让他人合同被判无效
发布时间:2013-08-15 11:39:20


    本网讯(王莉 覃玉莲)  胶板厂已被相关部门明确告知是违法用地,必须拆除,胶板厂老板还故意隐瞒事实,将胶板厂转让。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原告陈永成与被告陈金柱、陈金贵于2011年5月28日签订的《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合板厂单板加工场转让协议》无效;被告陈金柱、陈金贵应连带返还转让款人民币150000元给原告陈永成。

  被告陈金柱和被告陈金贵是同胞兄弟。2010年3月23日,被告陈金贵租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柳塘村平石岭、下朗队村民的集体用地14.69亩用来建单板加工场。租用时间为:2010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三年的租金57291元。2010年4月22月,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陈金贵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贵国土资执法停字【2010】0422号,告知其租用木格镇柳塘村平石岭、下朗队村民用来建厂的旱地是集体用地,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11年5月28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了《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合板厂单板加工场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合板厂附属的单板加工场的转让金为29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先支付了250000元的转让款给两被告,被告陈金柱出具了收据给原告收执,并在收据上面盖上了贵港市港南区志盛胶合板厂的章。合同签订后两被告已将单板加工场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以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和板厂的名义进行经营,两被告并没有告知原告该加工场的场地在2010年4月已经被贵港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是违法用地,并责令其停建的事实。2012年4月初,因全国统一开展土地资源执法督查行动,经国土部门及有关政府查明,两被告转让给原告的单板加工场的场地属于违法用地,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及政府等有关部门向被告陈金柱送达了一系列的有关单板加工场的场地是违法用地,并责令其强制拆除等相关内容的文件。2012年4月25日,该单板加工场被政府强制拆除,导致原告无法经营,单板加工场里的机器设备原告已经拆除,并自行拉走保管。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两被告明知该单板加工场的用地是违法用地,单板加工场随时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导致其无法继续经营下去,2010年4月22月,在贵港市国土资源局向被告陈金贵发出《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贵国土资执法停字【2010】0422号之后,两被告为了自己的利益向原告隐瞒了该重大的事实仍然将单板加工场转让给原告,导致原告从2012年4月25日开始无法经营,其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因此原、被告签订的《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合板厂单板加工场转让协议》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广西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志盛胶合板厂单板加工场转让协议》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造成合同无效,过错在于被告,被告所收取的转让款应返还原告。鉴于原告经营该单板加工场已经10个多月时间,机械设备原告也使用了10个多月的时间,也获得了一定的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原告使用了10个多月的机械设备应支付一定的折旧费,应当折抵为100000元为宜。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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