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行政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因土地纠纷而多次起诉 法律规定不明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8-14 10:12:36


    本网讯(赵俊伟)  由于围墙拆建与他人引发纠纷,先是打起民事赔偿诉讼,被驳回。起诉行政机关时,由于法律规定不明再次被驳回。8月14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行政登记案,依法驳回原告韩朝军的诉讼请求。

    1993年9月1日,建行与村委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村委会将800平方米土地出售给建行。1993年12月25日,县政府为建行颁发土地证。1994年3月20日,韩朝军也与村委会签订《协议书》租赁土地,与建行为邻居。2000年1月,房产所为建行颁发房产证。2003年11月10日,建行与第三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将建行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并于同日办理了注销登记,注销了房产证。2003年11月18日,房产所为第三人颁发了房产证。2011年5月26日,因围墙拆建,韩朝军与第三人引发纠纷,因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韩朝军向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法院以土地权属争议依法应由人民政府处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013年,韩朝军以房产所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登记事项与土地证登记不一致,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南乐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产所为第三人颁发的房产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登记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登记是指房屋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土地登记办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土地登记是指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土地权利记载于土地登记簿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登记和土地登记是分属不同的部门进行不同的权力的登记。房屋权属登记不对土地权属确认,仅应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原告和第三人所争议的土地是房屋占用范围外的土地使用权,其权属争议应有土地部门予以确认,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