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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选择起诉合伙人之一支付工程款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4 11:52:32
本网讯(黄英海) 两人合伙做生意并拖欠他人工程款,债权人选择起诉其中一名合伙人获支持。8月14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辉应在十日内向原告陈青支付工程款19000元。 被告王辉与案外人范华合伙经营一沐足城需重新装修。2010年6月,被告与案外人将沐足城的木工装修工程承包给原告陈青,同年9月原告按约完成了木工装修工程。同年12月,经结算工程款共计6万余元,扣除原告预领工程款40000余元,被告和案外人尚欠原告工程款19000元。同日,被告和案外人共同出具了欠条给原告。因多次追索未果,且案外人下落不明,故原告选择起诉被告一人支付工程款。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及案外人将工程承包给原告,原告依约完成工程施工,交付工作成果。工程经验收合格,双方就工程款进行了结算,具立了欠条,原、被告之间承揽关系成立,被告和案外人应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被告与案外人系个人合伙关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有权选择其中的一个合伙人对其债权承担全部清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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