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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政府将墙脚认定他人所有 起诉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3 10:42:28


    本网讯(韦会刚 莫芬)  解放前已建有的墙角,双方发生争议后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一方不满政府将该墙角认定为第三人所有,遂向法院起诉。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土地管理纠纷案件,被告南丹县六寨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六政纠处字[2012]1号《关于六寨镇六寨社区莫凌与南丹县百货公司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书》被撤销,原告的诉请得到了支持。

    原告诉称,原告卖给第三人魏业建的土地及房屋系1983年7月向南丹县六寨财政所购买所得,且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约定:房产左侧与赵正和家连接,屋后紧靠山脚,屋前紧连公路,地基全长38.6米(其中:屋后空地27.6米,屋内进深8米,屋前大门空地3米),左右以围墙为界,均属原告所有。1998年3月,原告将该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魏业建。2003年6月,第三人魏业建与莫凌因该房屋墙体下的墙脚及墙体引发争议,被告在确认争议的墙脚的使用权时,仅以梁生辉的证言作为确权依据,将争议的墙脚使用权划归第三人莫凌所有,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时,被告在作出六政纠处字[2012]1号处理决定的过程中,没有告知原告和第三人魏业建提供与争议墙脚的相关证据,剥夺了原告的举证权利。该处理决定程序违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六政纠处字[2012]1号处理决定;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第三人魏业建与第三人莫凌争议的宅基地即泥墙所占的土地,位于南丹县六寨镇六寨街,属国有土地,该土地上从解放以来就建有泥墙,双方的纠纷属于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的规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使用权,被告是乡(镇)一级人民政府,对该争议地作出确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其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被告在作出六政纠处字[2012]1号处理决定时,未对争议的事实做全面调查,亦未查清莫凌户和魏业建户争议地的具体位置、面积及四至范围,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在作出处理决定时未向原告及第三人魏业建送达举证通知书,剥夺了原告和第三人魏业建举证、陈述意见的权利,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争议当事人申请被告对争议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确权,但被告的处理决定的内容为“争议宅基地的墙脚使用权为莫凌所有”,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标的不当。综上,遂作出撤销的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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