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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意外死亡留欠款 卖方诉其家属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2 09:57:34


    本网讯(彭靖翔)  买方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卖方持购货清单诉至法院要求其家属依交易习惯清偿死者生前的购货欠款。8月8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官金、徐扬向原告杨清支付货款4836元。

    徐玉生前系官金之夫、徐扬之父,其生前在金溪县合市镇经营油漆板材店。因经营该店需要,2013年以来,生前徐玉多次到杨清经营的板材油漆店进货,按照交易习惯,购货后客户会被要求在购货清单上签名确认所欠货款,第一次进货还会留下手机号码,徐玉生前拖欠杨清货款4836元至今未付。由于徐玉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杨清遂要求其妻官金和其子徐扬清偿,遭拒绝,故诉至法院要求官金、徐扬支付上述货款。

    官金认为,徐玉在2013年5月11日因交通事故去世,生前经营油漆板材店,死后该店被官金及其子徐扬转让给了别人,目前还没有办理交接手续。徐玉生前确实多次到杨清店中进货,但所有货款都已经付清,杨清向法庭提供的购货清单上没有“欠”字,不能证明欠款。徐玉在购货清单上签名是为了交朋友,不能说明欠了钱,第一次进货留下手机号码是为了交朋友把生意做大。

    徐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徐玉生前系被告官金之夫、徐扬之父,生前多次到杨清所经营的板材、油漆店中购买材料。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购货清单及法院调取的证据相互印证,徐玉于2013年2月28日到原告杨清店中进货并在购货清单上签名确认欠杨清货款4836元至今未付,其余购货清单上有“已付清”等字样即徐玉其余所欠杨清货款已经全部付清。杨清在经营板材、油漆店的时候,形成了如下交易习惯,购货后,客户会在购货清单上签名以确认所购货物未付清的货款,所欠金额一般按购货清单计算,若客户付清了所欠货款则会在有自己签名的购货清单上写明已付或已付金额数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徐扬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被告官金之夫、徐扬之父徐玉生前因生意需要,于2013年2月28日在原告处购买货款为4836元的货物,并在购货清单上签名,与原告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依据原告销售货物形成的交易习惯,客户签名就是确认此次所欠货款,即徐玉欠原告货款4836元未支付,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两被告系徐玉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现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徐玉所欠货款4836元,法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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