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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订婚后离家出走 男方诉女方还彩礼钱
发布时间:2013-08-14 11:54:17
本网讯(谭金玉) 8月9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广西南丹县一瑶族女孩与邻村一壮族男孩举行订婚仪式并收取男方彩礼后离家出走,因而男方诉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2009年12月3日,被告兰美将其妹妹兰勤介绍给原告认识,双方认识后被告兰勤答应愿意做原告的妻子。2010年农历正月初九原告与被告兰勤在蒙英(兰勤母亲)家举行订婚仪式,当时三被告向原告所要奶母钱即彩礼钱25000元,原告按照三被告的要求将25000元交给被告兰美。举行订婚仪式后,原告与被告兰勤互相来往共同生活了一年多,但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1月13日被告兰勤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被告兰勤离家出走后没有赔偿原告任何费用,于是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陆龙按习俗给付被告兰美、兰勤、蒙英彩礼25000元,但被告兰勤离家出走不愿意履行婚约,结婚的目的不能达到。遂法院判决三被告反应原告陆龙按习俗给付的彩礼25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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