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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煤害己害人 老父为"奔5"服刑儿子还债
发布时间:2013-08-09 09:59:55


    本网讯(李定壬)  奔五男子因非法采煤发生事故受到刑罚,七旬老父将自己省吃俭用省下的钱替儿子还债。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处理了一件关乎几家人权益的生命权纠纷执行案件。

    2009年9月,黄锋林擅自在田阳县百育镇六联村憧舍屯“盘拉栏母”(地名)处租地非法打井开采煤炭(编号为1号井)。在尝到甜头后,黄锋林又伙同李海军于2010年4月在未办理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盘拉栏母”处附近又挖另一口井采煤(编号为2号井)。2010年3至4月间,跟黄锋林同样怀揣淘金发财梦的陆波、陈海兵和覃永跃也加入到了非法采煤的队伍中,其中陆波个人独自租地在“盘拉栏母”处开了一口井(编号为3号井),陈海兵和覃永跃则合伙在“盘拉栏母”处也开了一口井(编号为4号井),并各自找来老乡、朋友等在煤井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多次打击非法盗采、查封非法煤井的情况下,仍然组织和实施非法盗采煤炭,并且互抢煤源,造成四口井巷道相互连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同年6月24日上午11时许,1号煤井巷道壁面发生崩裂,导致大量老窑积水涌入,由于1、2、3、4号煤井相互连通,进入1号井的积水很快涌向位于下方的2、3、4号井。在4号井下作业的何其增、梁广善、隆盛忠因无法及时躲避,不幸被积水淹没而在井下溺亡。

    2011年7月8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以陆波等5名被告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刑。2012年5月26日,事故受害人何其增的家属何俊才、何素萍等四位原告,以陆波等四口井开采者共五人为被告向田阳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何其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161370元。同年7月21日,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陆波等五名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经济损失共151370元。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方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理案件后,承办该案的执行法官高度重视,毕竟关乎几家人的和谐幸福。由于五个被告中有三个被告还在服刑,所以执行法官重点从未服刑的被告陈海兵和覃永跃开展工作,并走访其他三位服刑被告的家里了解情况。经过走访调查发现,由于事故发生后,赔付伤员的救治费以及投入的资金设备都随事故发生而招受损坏等也耗尽了被告的财产,几个被告其实也没什么钱了。但通过法官的耐心说理,道明受害人家里更加不容易,受害人不幸遇难不仅给他们造成极大的精神创伤,而且上有老下有少,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生活确实困难。陈海兵和覃永跃也深感愧疚,主动借亲戚朋友共三万元交到被告手中,以解燃眉之急,并保证余款接下来挣到钱后再偿还。还在服刑的被告黄锋林的父亲更是将自己省吃俭用存下的五千块钱拿出来赔付给申请执行人,并当场道歉。受害人何其增的七旬老父亲何俊才拿到钱后,紧握法官的手,哽咽得出不出话。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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