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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和稀泥”处理山林权纠纷决定被撤销
发布时间:2013-08-09 14:15:39


    本网讯(杨火才 章玉娟)  8月5日,江西省南丰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镇政府不当处理林权争议的案件作出判决,第二次判决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曾志强、江光辉和曾小毛同为该县某镇某村村民,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曾志强和江光辉共同承包了该村一山场“鸡仔坑”,曾小毛单独承包了该村另一山场“河山”,且两山场相邻,该村小组对村民所承包的山场都进行了登记造册。但分山场时,曾志强、江光辉二人并未到分山现场,曾小毛也未到,他们都同在离山场三、四里地外的马路上。因此,导致两个山场界线不清的历史事实。到2005年林改时,该村小组重新对集体山林的承包进行登记造册,曾志强和江光辉共同承包的“鸡仔坑”与曾小毛承包的“河山”两山场在登记确定四至范围时发生争议,纠纷产生。于是,双方将争议交由该镇政府处理,并各自提供了己方对争议山场承包经营的事实证据。

  2009年,镇政府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对1982年林业三定时期登记册上记载的山场权利予以确认,但对双方分别提交的证明对争议山场承包经营权归各自所有的证据未进行认证——实际上是对双方分别提交的证据予以否认——也未说明不予认证的理由,直接得出“争议山场界线不清”的认定结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条款和《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山权、林权各半的处理。该处理决定被法院审查认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并予以撤销,但未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12年,曾志强和江光辉再次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公平处理该起林权纠纷,镇政府认定“双方均无权属依据”,并再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中的相同条款,作出与2009年完全相同的处理决定,争议双方均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南丰县政府予以维持,故曾志强和江光辉二人向法院起诉镇政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在2012年中再次处理该起纠纷时,依然不对双方分别提供的用以证明各自对争议山场的承包经营权的证据进行认定,而仅认定“双方均无权属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且,镇政府对其作出决定所依据的《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十条也适用错误。该条规定“县内的山林权属争议,以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权属为依据——双方都无证据的——天然林或荒山荒地,按山权、林权各半处理的原则并结合自然地形处理”表明,只有在争议双方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才能做各半处理。但镇政府却不对双方分别提交的证据加以认定,也不说明理由,就以“双方均无权属依据”为由作出山权、林权各半的处理,属于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据此,该院第二次撤销了镇政府的处理决定,并同时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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