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刨板机夹伤手致残 雇员诉雇主赔偿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8-14 11:49:19


    本网讯(王莉 梁冬云)  雇员在刨板厂工作期间不小心被刨板机夹伤右手致九级伤残,因赔偿问题与雇主协商不成,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法庭。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杨雄赔偿原告高明娟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29699.05元;并驳回原告高明娟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明娟于2012年受被告杨雄雇请,在被告经营的刨板厂工作。2012年7月3日中午,原告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后被送到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1、右示指近节毁损性不全离断伤;2、右中、环指伸肌腱、皮肤软组织缺损。原告于2012年8月6日出院,医嘱:1、继续门诊治疗;2、加强功能锻炼;3、建议全休三个月,不适随诊。原告住院期间医疗费为13279.80元,有护理人一名。2012年11月12日,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原告因意外伤害致右手损伤伤残属玖级的鉴定意见,原告用去鉴定费700元。2013年3月12日,原告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同日,该局以被告开办的刨板厂未办理营业执照,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原、被告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遂起诉,提出上述诉请。

  另查明,原告的母亲梁香兰于1933年11月1日出生,共生育五个子女。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共45532.06元,其中:残疾赔偿金 21766.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护理费1834.35元、误工费6551.71元、鉴定费700元、医疗费13279.80元。被告至今已支付原告医疗费13279.80元、现金1000元,共14279.80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被告经营的刨板厂工作,原告受被告雇佣、为被告提供劳务的事实清楚,双方形成的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原告与被告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均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在工作中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被告对原告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原告是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受伤,被告未提供安全生产条件、未尽到安全管理和监督义务,显然在保障雇员的安全生产上存在过错,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责任。原告本人未能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导致在工作中时受伤,也需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比较双方各自的过错大小,酌定由被告承担90%的责任,原告自负10%的责任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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