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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村民因竹林起争执 一方致人腰残蹲狱又赔款
发布时间:2013-08-14 13:41:38


    本网讯(陆享)  韦芳烧了黄洪的竹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黄洪抓住韦芳的衣领往后拖拉,致使韦芳摔倒腰部伤残,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黄洪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赔偿韦芳损失45512.72元。

    2012年4月16日18时许,原告韦芳发现很多竹叶飘落到其家田间,就点火燃烧竹林。被告黄洪认为竹林是其家所有,便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双方遂发生争执。之后,黄洪抓住韦芳的衣领往后拖拉,致使韦芳摔倒,后腰着地受伤。韦芳到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腰5椎体ii度滑脱。经司法鉴定,韦芳的伤残等级为十级。过后,检察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追究黄洪的刑事责任。法院依法刑事判决。同时,韦芳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黄洪赔偿医疗费等共计63908.8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首先,被告故意伤害原告至伤,造成原告伤残,侵害了原告的身体健康权,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次,在本案中,原告擅自燃烧被告的竹林引起双方争执,原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以及比较加害人黄洪与受害人韦芳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原告韦芳的损失由被告黄洪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担20%。原告的合理损失为56890.9元,被告黄洪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45512.72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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