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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速超载遇上无证驾驶 各有过错“各打五十板”
发布时间:2013-08-14 10:15:04


    本网讯(通讯员 元春华 李娜)  傍晚时分,一方严重超载,超速行驶;一方无证驾驶,急于回家,当两人相遇时意外发生了。8月14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对这样的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作出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以及黄小毛赔偿原告陈小平各项损失220000余元。

  2011年10月31日6时25分,黄小毛驾驶重型厢式货车(实载:31580KG,核载:9800KG),沿208省道由南向北行驶。与此同时,陈小平驾驶的三轮载货摩托车,沿东乡县孝岗镇东红路由西向东往家赶。当两车途经208省道与东乡县孝岗镇东红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时,发生相撞,造成陈小平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1年12月15日,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认定当事人黄小毛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认定当事人陈小平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陈小平受伤之后,被送往医院救治,花费住院费用51635.68元,门诊费用1075.3元。2013年1月24日,陈小平的伤情被评定为八级伤残。之前,黄小毛驾驶的厢式货车在太平洋财保南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投保了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财产权受法律保护,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应由侵权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当事人黄小毛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陈小平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思想麻痹,通过十字交叉路口,未确保安全行车,是引发本次事故的又一重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事故责任划分、双方当事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以及该过错程度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酌定当事人由黄小毛作为直接侵权人对于原告陈小平的经济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小平由于自身的过错亦担责50%。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厢式货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承保单位,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的损失,并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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