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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
作者:卢芬 万梦婉 发布时间:2013-08-13 08:56:55
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犯罪带来的社会问题也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全世界尤其是我国亟待处理的重要难题。老年人犯罪有其特殊的原因,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待遇早已体现,《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在刑事立法中确立了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产生了积极意义,但在实践中也存在困惑。因此,有必要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作进一步研究。 一、老年人犯罪原因分析 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都有着犯罪动机,而犯罪动机不会无缘无故的产生,其产生往往与社会生活和个体特质有着密切的关系。老年人犯罪原因不同于其他年龄段人的犯罪特点,究其原因,也因为有着与其他年龄段不同的外界影响导致的。具体而言,老年人犯罪主要存在以下原因: 1、生理机能的影响 老年人属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其在生理方面,随着年龄的增长各个器官功能减退,智力减弱,自控能力变差,反应能力降低,记忆力随之下降,人格心理上产生较大的变化,更易偏激、易怒、遇困难不能克制,且较为固执,难以听取其他人的建议。这些变化无疑都会明显影响个人对其行为的辨识能力和选择及决定能力,影响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这些因素都是不可遏制、逆转的生理变化,因此法律应将老年人划入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同一个范畴之内,对其从宽处罚。 2、社会环境的影响 大部分老年人都已经退休,生活节奏变慢,交际圈缩小,面对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老年人难以像一般成年人一样应付各种欺诈及陷阱,容易被他人洗脑并作出极端行为、违法行为。另外,随着工作生涯的结束及子女的成长,老年人个人价值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在重新寻找生活重心的过程中,很可能会急于向他人证明自己的价值而作出急功近利的事情乃至不思后果的违法行为。还有部分老年人因晚年生活贫困,无子女或子女不赡养,他们身体条件的限制使他们不能再以劳动谋生,在我国现阶段老年人保障机制匮乏的情况下,部分意志力薄弱的老人面对生活的现实困境往往会带着悲观情绪走向犯罪道路。 3、家庭环境的影响 虽然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一般家庭都会尊重家中长辈,但老年人家庭地位、话语权还是会受到一定的削弱。老年人自身的判断能力下降而后辈的阅历增加之间的矛盾也会日益加剧,在家庭中也没有得到足够的沟通与关怀。养老、子女孝顺与否等问题也容易让老人产生失落感和消极心态。生理机能衰退之后在心理上也得不到社会和家庭的正确对待,造成了许多老年人犯罪案件的发生。 二、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的合理性探究 1、有利于体现个别预防的价值 人进入老年阶段以后,辨认控制能力及推理判断等能力都有所减弱直至最终衰竭丧失,无论是犯罪能力还是刑罚适应能力,老年人两方面的能力都有所降低,因而刑事责任能力也必然降低。在生理上,绝大多数老年人由于机体衰老及脑功能的衰退,各项生理功能及躯体状况减退,反应事物能力差,活动能力迟钝。这样,就使得他们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能力逐渐减弱。再犯能力相应减退直至最后消失,对其犯罪一律追究刑责甚或死刑,难以赢得社会认同,甚至觉得过于残酷,刑罚效果不佳。对其从宽处罚更有利于体现个别预防的价值。 2、有利于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老年人是弱势群体,把老年人的刑罚处罚规定在刑法中,作为刑法统筹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可以起到加强弱势群体保护、彰显刑法精神。从宽处罚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从“宽”,主要是指对于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或者罪行虽然严重,但具有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的被告人,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依法可不监禁的,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对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就是在刑罚适用中根据不同年龄实行区别对待,切实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在司法运用中的困惑 1、匮乏针对老年人的用刑轻刑化立法 刑种的适用应当满足二个条件:其一,应当考虑犯罪者是否能够承受住对其适用的刑罚;其二,通过执行此刑罚是否能够达到刑罚的真正目的。我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种的特殊规定为:对审判时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老年犯罪者严禁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这是我国现有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中有关刑种宽容的唯一体现,并且也仅集中于死刑刑种的禁止适用。我国刑法把主刑分为五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在我国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中仅对死刑这一项做出了宽容的规定,而管制、拘役这两项尚属刑罚中相对较轻的刑罚,但是我国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的刑事立法中并未体现其二者任一的刑罚。纵观老年人犯罪刑事案例,随着老年化逐步加剧,老年人刑事犯罪也大有上升趋势,这种社会客观现实和老年人这类特殊群体所承受实际刑罚的能力存在一定差距,而大多数老年人刑事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较小、再犯罪的可能性也很低,我国刑事立法者是否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尽可能调整对老年犯罪者适用管制、拘役这些轻刑,这将有待刑事立法的完善。老年人就其生命长短而言,已经接近生命的尾声,而无期徒刑对于老年犯罪者来说刑罚的实际执行意义与普通成年人犯罪者相比,就显得那样差强人意,而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相比,有期徒刑对于老年犯罪者显然更有较大的刑罚实际执行意义。因此,我国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中适用刑种单一,且刑罚选择有限成为刑事立法中的一大遗憾。 2、缺乏针对老年人的累犯消灭制度 修正案中规定对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而结合老年人身心状况可以判定老年人也实属弱势群体,于未成年人刑事处罚相比,老年人犯罪则可构成累犯。累犯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又重新犯罪,因此表明累犯具有严重的危害社会性,对其从重处罚也在情理之中。而老年人本身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较弱,倘若对其适用累犯从重处罚,很可能超出其刑事责任承受能力,致使刑罚无法执行,失去刑罚的目的。责任年龄是刑事责任承担考虑的重要因素,未成年人犯罪是以责任年龄予以区分,且我国历朝历代的刑事立法中均体现出“矜老恤幼”的传统精神,而《刑法修正案(八)》是我国现代刑事立法中唯一具体做出对老年人适用从宽暨免死规定的法律。在这些规定中与未成年人刑罚宽容相比,对老年犯罪者不构成累犯这样的立法规定缺失势必成为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的立法。 3、缺乏针对老年人的缓刑适用制度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法定机关的监督下犯罪者留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我们可以积极借鉴西方国家的先进立法,在符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老年人犯罪者适用缓刑的范围。《刑法修正案(八)》中规定,对已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犯罪应当宣告缓刑。这体现了宽严相济中 “从宽”的一面,同时也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现行刑法中并没有建立针对75 周岁以上老年人犯罪者的缓刑适用制度。这种无差异的缓刑制度,不能满足对老年罪犯宽容的需要,也是不符合人道主义的做法。 三、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罚原则的完善 1、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 无期徒刑是对犯罪分子剥夺终身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押送监狱执行强制劳动改造的重刑之一,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一种严厉的刑罚,从严厉程度上看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次于死刑。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永久隔离社会、罪行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其他重大刑事犯罪分子以及严重的经济犯罪分子。笔者认为对老年犯罪者适用无期徒刑,不符合我国对老年人犯罪轻缓化原则,也与古今中外刑事立法精神相违背,其原因有三点:一是无期徒刑是被剥夺自由刑种中最为严厉的刑罚,而我国是宽严相济的刑事立法政策,老年人属于特殊人群,对老年人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古今中外的立法传统。二是对 75 周岁的老年人适用无期徒刑毫无意义,我国老年人的女性平均年龄为 73 岁,男性为 72 岁。老年犯罪者本就所剩时日不多,而无期徒刑的执行期限却是未知数,就算对其多次适用减刑、假释也几乎对作用不大。三是对老年犯罪者适用无期徒刑不符合刑罚执行的经济性原则。老年人的身心状况逐年下降,而我国监狱设施、医疗条件也极为有限,如果患病的老年犯罪者被判无期徒刑需要常年医治,这既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无法达到劳动改造的目的。 因此,无论是从对老年人犯罪的人道主义角度考虑,还是从司法资源的经济性原则出发,还是从保护弱势群体的方面着想,对 7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适用无期徒刑都无法实现刑法的目的也不能完成对犯罪者劳动改造的目的。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修正案应当增加一条:对审判时年满 75 周岁的老年犯罪者,不得适用无期徒刑。 2、建立 75 周岁累犯消灭制度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根据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对累犯处罚的规定,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这与我国对于老年人犯罪适用刑罚宽容制度相违背,与老年人犯罪刑事立法精神相冲突。老年人辨别是非、预见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能力及自我控制能力逐年下降或存在一定缺陷,其思想不稳定,容易受到外界的影响和刺激,正因如此再次犯罪的老年人,也不一定是社会危害性较深、人身危险性较大,不符合累犯的本质特质。对老年人犯罪容许构成累犯进而从重处罚,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符合我国刑罚的真正目的。因此,不论是从累犯的特征、老年人刑法宽容制度的意义来看,还是从刑事立法完整性角度出发,笔者认为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中应规定:审判时,年满 75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不构成累犯。 3、放宽对老年犯的缓刑适用条件 缓刑是对被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者,在确认对其不执行刑罚也不致再危害社会时,暂缓执行其刑罚,在判决确定的期限之内,如果没有出现法定事由,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随着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深入贯彻落实,作为一种不是通过剥夺罪犯人身自由权益来实现刑罚的刑事制度,缓刑将受到学界以及司法实践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对于老年人犯罪处罚更是如此。目前我国适用缓刑制度的犯罪行为一般是比较轻微的,犯罪主体受罚的刑期比较短暂以及其对社会对他人危险性比较小的情况。出于对老年犯罪者身心状况的考虑,再结合我国监狱管理的现状,老年犯罪者在监狱执行的过程中的确存在居多艰难。从人道主义或是刑罚的经济性原则角度来看,对老年人犯罪者尽量扩大缓刑的适用面积,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刑罚修正案中亦当增加一条“已满 75 周岁的老年人犯罪被判处拘役、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情节轻微且有悔罪表现,无再犯的可能性,对其宣告缓刑后再所居住地方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老年犯罪者,应当适用缓刑”。对老年人广泛适用缓刑制度,既是对实现正义、维护秩序、保障自由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在最大范围内对老年人权力地保护,在实现刑罚个别化、刑罚人道化、行刑社会化等刑罚价值理念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在老龄化日趋严重的当今社会,贯彻宽严相济之“宽”的精神,对老年人犯罪予以宽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理念,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有利于从法治的层面推进和谐社会的进程。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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