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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未成年人犯罪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作者:陈梅 发布时间:2013-03-12 08:39:49
一、案情:
被告人莫小林(化名),男,1994年12月22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 2012年12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莫小林在平乐县平乐镇下关居委会新安街开心网吧,趁无人之机,将收银台柜子打开后,盗走柜台内的现金人民币1,800.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小林抓获,并追回其所盗的现金1,356.00元退还失主。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莫小林小学六年级辍学后在家务农,在校学习期间成绩较差,因父母离异,家庭对其管教欠缺。村民反映其平时有小偷小摸的不良行为,社会影响很坏。其父亲表示自己没有也能力约束被告人莫小林的行为。公诉机关对平乐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的情况调查报告没有异议,同意报告中不适用缓刑的意见。 二、案件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小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小林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告人莫小林抓获,并追回其所盗的现金1,356.00元退还失主,减少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且被告人莫小林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莫小林曾因寻衅滋事被劳动教养一年,释放后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主观恶性大,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莫小林在学校没有好好读书,小学阶段就辍学;在社会上结交不良人员,自制能力较差,因其父母离异,平时不听从父亲管教,其父亲对其表示无管教能力,不具备监管条件,根据被告人莫小林的一贯表现和家庭的情况,如果适用非监禁刑对其教育不利,故不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莫小林适用监禁刑罚,有利于对其教育和矫正。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三、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长期以来,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奉行的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指导思想,主张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时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慎用刑罚,即使必须适用刑罚,也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宽严相济”作为我国现行的刑事政策,它具有合理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这在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条文中都有充分的体现。它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成年人刑事案件,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将体现出更为突出的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过程中,贯彻落实此刑事政策,以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宽与严毕竟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分别据以办理同一案件就会产生截然不同的处理思路和后果。当然宽严相济因其合理合法性而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讲求一种“火炉效应”。而火炉以其热和光可以给人带来温暖,人们因而亲近它;但是无论什么人,要触到它,则无一例外地被烫手,使人们对它又充满敬畏,不敢轻易触犯。既令人亲近,又不可侵犯,既有人性化的宽,又有不容怀疑的严,对立统一于一体,这就是“火炉效应”。我们在执法过程中,如果只强调“严打”,就不免会扩大打击面,让人感到法律是冷酷无情的。而完全冷酷无情的法律又不是适用法律真正目的,我们不能以自己有偏差的执法理念和执法手段而使法律“变味”,如果我们一味地宽大,就容易放纵犯罪,使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容易使人们认为法律是可以“亵玩”于股掌之间的。过严易枉,过宽易纵,这就会造成司法不公,与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相违。所以我们要使执法效果达到一个和谐效果,把宽、严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结合起来,针对具体案件。我们在思想上要认识到“严打”、“轻缓”并非绝对对立,而是并行不矛盾的,既对立又统一,是我们针对不同的案情而采取的不同的方式而己,而皆统一于执行法律、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中。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把二者结合起来,也就做到了“宽严相济”。这样,在具体的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就不会无所适从,而是胸有成竹。对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根据案件的具体实际情况,考虑到是“推一掌”还是“拉一把”,何种处理方式更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如有下列情形的,我们就可以依法适用轻缓的刑事政策,宽以处之: 一、主观恶性较小的;二、社会危险性较小的;三、社会危害性不大的;四、偶犯、初犯的;五、属于从犯、胁从犯的;六、确有悔罪表现,愿意弃恶从善、改过自新的;七、确有挽救必要而通过教育、感化、挽救而能达到最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反之属于下列情况,我们就依法相对从严:一、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二、社会反响相当强烈的;三、屡教不改的并属于惯犯、主犯的;四、结伙、流窜作案的;五、属于黑恶势力性质的;六、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 (作者单位:广西平乐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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