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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宽严相济 打造和谐社会
——鄂尔多斯中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纪实
作者:臧建平   发布时间:2012-12-13 15:39:49


    近年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各级法院坚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履行刑事审判职能,既有力打击刑事犯罪,又充分保障公民权利,为维护鄂尔多斯市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从“严”的政策要求,坚决严惩严重刑事犯罪。

    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准确把握从“严”范围,确保打击面恰到好处。依法从严不是对所有犯罪都要从重处罚,而是有一定的界定范围,针对一些特定的犯罪,主要是指罪行十分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依法应当判处重刑的,要坚决地判处重刑。这类案件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恐怖组织犯罪、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恶势力犯罪、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审理的主要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强奸、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重大抢夺、重大盗窃等严重暴力犯罪和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如赵某绑架案、张某故意杀人案等因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经济领域犯罪中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一般也要从重处罚。

    在正确适用从“严”的政策要求时,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还要更重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主观恶性较深和人身危险性较大的被告人,如累犯、毒品再犯,即使犯罪情节较轻,也要从严惩处;而对于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等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的被告人,则不宜从严惩处。从严惩处必须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只有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才能把从严的效果落到实处。同时,既要确保司法公正,也要切实提高司法效率,因为高效、及时也是从“严”的一个体现。对于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要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审理,及时宣判,才能收到良好社会效果。

    二、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从“宽”的政策要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立面。

    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在近年的刑事审判实践中,对具备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被告人,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体现了从宽。如对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或者恶意地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给予从轻处罚,如纪某与海某等人故意杀人案中,尽管犯罪情节恶劣,但被告人在犯罪后投案自首,均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再如,对于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一般也给予依法从轻处罚,如焦某等人的贩卖毒品一案中,因构成重大立功,判处无期徒刑。

    对未成年人犯罪,则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充分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严格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尽可能多地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免予刑事处罚。

    对于老年人犯罪,要结合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之后作出判断。如果老年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则对其从宽处罚。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正确处理好民事赔偿与被告人量刑的关系,摒弃“花钱买刑”的观念,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克服把赔偿与从宽等同起来的做法,不是“凡赔必轻”,也不是“不赔不轻”,更不是“花钱买刑”。对于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案件,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案发后或诉讼中,对被害人或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告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不大,并真诚认罪、悔罪,被害人或其亲属表示谅解的,可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考虑,如邬莲女与张三厚生故意杀人一案中,因被告人张三厚生赔偿了被害方的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对于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侵犯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分子,即使赔偿到位,甚至赔偿数额很高,且取得被害人或其亲属谅解的,也不对其从宽处罚。

    三、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从“宽”和从“严”情节并存的案件,则全面考察,总体权衡。既要考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还要考察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社会状况等因素,在此基础上综合分析判断,总体从严或总体从宽,充分体现刑罚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双重功能,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特别是死刑的适用掌握的较为严格。一方面,对严重刑事犯罪和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另一方面,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以严格统一的标准和慎之又慎的态度,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质量关,确保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一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鉴于其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情节,或者具有一些应予充分考虑的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共同犯罪,不仅要在根据事实和证据能分清主从犯的情况下认定主从犯,而且在有多名主犯的情况下,还要进一步区分主犯的作用大小,区别对待,准确确定各自的罪责。

    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如何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具体、明确的要求。鄂尔多斯市两级法院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适用最高院的若干意见,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刑事审判实践中,一是正确把握好“宽”与“严”的关系,做到宽严并用。既注意克服传统的重刑主义思想影响而片面从严,也避免受极端的轻刑化思想影响而一味从宽。二是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确保在实践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符合法律,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而执行法律又要充分体现这一政策精神,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发挥好政策内在的积极作用。三是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既要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而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方针,也要最大限度地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责任编辑: 羽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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