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莉 杨冬妮) 五青年不务正业,以砖厂老板的拉泥车弄脏和压坏村路为由,利用摩托车和电动车“设卡”,拦路敲诈砖厂老板“保护费”8000元获刑。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姜维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姜维强伙同姜万益、姜裕(另案处理)等人经密谋,于2012年7月间在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木龙村“命前岭”北侧的泥路上,以贵港市港南区八塘镇福贵砖厂的运泥车经过他们的村道为由,先后两次(其中被告人姜维强参与一次)用摩托车、电动车摆放在泥路中间,威胁给“保护费”,否则不给运泥车通行。后福贵砖厂老板陈孔钦被迫给被告人姜柱雄等人人民币8000元,运泥车才得以通行。案发后,五被告人已退还全部赃款,并获得了被害人陈孔钦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柱雄、姜赵恒、姜维剑、姜孟、姜维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五人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五被告人是初犯,并已退出全部赃款,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