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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自行改装爆竹燃放 被炸伤残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8-09 11:27:50


    本网讯(刘 亮)  被告无证销售烟花爆竹,原告买回后自行改装成威力更大的燃放,不幸被炸伤残后,双方责任如何分担?日前,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调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件,被告自愿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2009年10月5日下午,原告凌祖和几个与其年龄相仿的小孩一起在本屯玩耍时,凌祖出钱先后叫王小瑞、陆过恒、农达理到被告王功夫开的小卖部共买了6个鱼雷爆竹(价钱1元1个),然后到原告凌祖家里,由原告凌祖动手拆开这6个鱼雷爆竹,倒出火药,放入一根塑料胶管内用石灰封口压紧,再用小刀打孔,插入导火索,自制成1个爆炸物品,随后与几个小伙伴一起到河边燃放。

    因点燃后未能爆炸 , 原告凌祖继续摆弄这根用塑料胶管做的爆炸物品,其他人在一旁玩耍,凌祖先是用点燃的蜡烛去封塑料胶管的旧孔,再拿出打火机去烤一根挖耳朵用的金属勺子,然后把烤热的金属勺子插入塑料胶管重新开孔,当勺子第二次插入装有火药的塑料胶管时,引发爆炸,造成原告凌祖的双手、身上被炸伤的事故。

    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 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1、双手爆炸伤,左第1掌骨、拇、中指中关节、环、小指缺如;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原告经手术等治疗措施后,于2009年10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期间用去医药费13730.58元,出院后门诊治疗费911.33元。

    事故发生后原告凌祖的法定代理人凌高于2009年10月12日向百色市公安局汪甸派出所报案,2009年11月9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凌祖的伤残等级为五级。而后,在村委主持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功夫赔偿各类损失71739.91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满14周岁, 燃放爆竹已经不是一次两次的经历,然而原告凌祖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加上其监护人疏于管教,原告不是按规定和正确方法燃放这6个鱼雷爆竹,而是无视安全擅自冒险拆解,自制成1个威力更大的爆炸物品,改变了原来鱼雷爆竹的性能,增加了危险程度,扩大了损害后果,而且自身操作不当,引起爆炸,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其本人有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被告王功夫作为小卖部业主无证销售爆竹给未成年人,又未尽说明义务,对伤害后果的发生同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认定被告王功夫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己承担80%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功夫不服,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是在被告处购买的爆竹,而且原告自行改装才造成事故发生,认为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多次召集案件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双方当事人具体分析案情,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文中人物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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