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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诱因致人伤残应该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作者:罗自然 王娟   发布时间:2012-01-30 15:12:08


    【案情】

    杨某某因咽肿痛到黄某某经营的个体诊所治疗,在接受静脉输液时感呼吸困难伴进行性加重,黄某某即对杨某某予以地塞米松和异丙嗪诊疗后,随即将杨某某转入垫江县中医院抢救,之后先后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垫江县医院住院治疗,共计用去75887.25元,加上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生活护理费共计283157.71元。

    经重庆市科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某自身疾病是致其伤残后果的主要因素,黄某某的医疗行为与杨某某的伤残等级之间有诱发或促进作用。

    【审判】

    垫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杨某某自身疾病是致其伤残后果的主要原因,但黄某某的医疗行为与伤残等级之间有诱发或促进作用,故黄某某应对杨某某的伤残结果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其具体责任以20%为宜。遂依法判决黄某某承担杨某某合理损失的20%共计53732元,同时驳回杨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诱因只是使身体原有的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或突然恶化而导致伤残的因素,可以确定医疗诱因不是导致伤残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甚至也不是辅助原因;同时医疗诱因既不是导致伤残的主要原因,也不是次要原因,因此不能判定医疗诱因在损害赔偿中承担主要或者次要责任,故医疗诱因只能承担与诱发因素相应的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诱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一种外在的非本质的联系,侵权行为不直接产生不良后果,只是由于诱因行为的介入,偶然地和一个因果锁链发生了联系,共同作用造成了损害后果。由于人身损害侵权行为诱发潜在性病变加重或进一步引起其他的损害后果,因此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医疗诱因致人伤残,只能承担与诱发因素相应的责任。

    (作者单位:重庆市垫江县法院)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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