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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如何确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费用
作者:卢海 陆艳萍   发布时间:2012-12-18 13:48:05


    【案情介绍】

    骆某2006年4月到广西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从事井下出方、掘进、采矿等工作,双方未签定劳动合同。2009年3月24日,骆某在工作中,被飞起的石子击中右眼,至右眼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视网膜脱离,右眼视力0.05。骆某转几个医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住院的伙食补助费矿业公司已支付。2009年8月25日,骆某申请南丹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工伤认定,该局认定该事故为工伤。2010年1月14日,骆某向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委员会鉴定骆某为伤残二级。矿业公司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该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再次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骆文忠的劳动能力为伤残等级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为部份护理依赖。经劳动仲裁,双方不服,均向南丹县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焦点】

    矿业公司诉称骆某先天性左眼失明,其于2009年3月24日在劳动中被飞起的石子击中右眼,按《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80-2006)附录B的第B.1-e)-28)项的规定,一侧眼球摘除者的伤残等级为五级。骆某在劳动中只造成右眼损伤,就算摘除该眼球,因工伤造成的伤残等级也仅是五级,矿业公司不应当对骆某先天性摘除左眼球所造成的残疾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一眼伤害,不存在护理依赖。骆某辩称,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劳动能力为伤残等级三级伤残,护理依赖为部份护理依赖,该鉴定为最终鉴定,矿业公司说法于法无据。本案焦点:对于工伤中的所受伤残与被害人原来的残疾一起作用造成的后果,如何确定用工单位所承担的伤残赔偿及护理依赖费用?

    【评析】

    护理依赖是指受害人在受伤致残后,一定程度上生活需依赖他人护理。生活护理费是指需要有人进行护理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即支付给护理人员的费用。生活自理范围包括五项:一是进食;二是翻身;三是大小便;四是穿衣;五是自我移动。生活自理范围五项中有一项需要他人护理者即为部分护理依赖。由此可以认定对于眼睛残疾,仅一眼失明的情况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本案骆某在事故前,左眼自幼失明,仍能在矿业公司从事健全人的工作和生活,也说明了骆某仅一眼失明的情况不存在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发生后,骆某右眼视力仅为0.05,左眼自幼失明,变成双目失明,故生活需要依赖护理,骆某需要依赖护理有鉴定结论佐证。法院审理认为,致使骆某产生护理依赖的后果是由于工伤事故损害因素及其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骆某和矿业公司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完全由矿业公司承担显失公平,同时与国家鼓励录用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相违背,让企业不敢再聘用有残疾或其他疾病的员工。综上,酌情认定矿业公司承担承担20%之部分护理依赖责任,骆某自行承担部分护理依赖80%之责任。因矿业公司未依法为骆某投保工伤保险,故其应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应费用给骆某。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孟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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