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网讯(通讯员 龚建凡)
出租车驾驶员驾车撞上摩托车司机,致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出租车公司、司机三方各担其责。2012年1月18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财保公司赔偿原告李根辉71097.41元,被告腾飞出租公司赔偿原告李根辉4525.14元,被告付某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扣除垫付的18275.5元),故原告李根辉应返还被告付某人民币13750.36元。
法院查明,2011年6月15日21时左右,被告付某驾驶出租车由丰城市建材市场往人民路行驶,当行至人民路口红绿灯时,与原告李根辉驾驶直行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相撞,造成原告李根辉受伤且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丰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李根辉被送往丰城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李根辉的伤构成十级伤残。被告付某驾驶的车辆系被告腾飞出租公司所有的出租车,该车由被告付某承租并驾驶,并在被告中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应予以确认。被告付某驾驶的是出租车,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作为车辆所有人的被告腾飞出租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付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和车辆使用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为该车在被告中财保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应先由保险公司在赔偿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李根辉支付保险金。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