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莽撞少年强行开走同学摩托撞桥死亡自担主责
发布时间:2013-08-08 16:08:08


    本网讯(刘 亮)  花季少年青春期正是懵懂好奇的时候,初中女孩开家长的摩托车到街上玩,被男同学看见,觉得新鲜好玩抢着去开,最终造惨剧。近日,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生命权纠纷一案,死者家属要求摩托车主承担50%责任,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摩托车主承担20%赔偿责任。

  2011年3月14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黄金(化名)驾驶父亲黄宗的两轮摩托车到龙川街上,在电子游戏室门口停车时,同学黄中(化名,原告之子)觉得新鲜好玩,就过来抢拿摩托车钥匙并要求开一下,被告黄金不同意并和韦小亮一同制止,但黄中还是将摩托车开走。黄中驾着摩托车在龙川街至龙川大桥的公路上来回行驶,后因自己驾驶不当撞到龙川大桥栏杆上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用去医疗费5116.52元。

    死者家属起诉至法院,认为黄金的父亲黄宗把摩托车交给未成年人来开违反了我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违法行为,且黄宗没有及时报警和抢救伤员,耽误了最好的抢救时机,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由黄宗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黄中虽未成年,但15岁的年纪应当知道无证驾驶摩托车具有危险性,然而黄中却在被告黄金不同意的情况下,不听朋友劝告,执意开走摩托车,导致翻车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黄中的监护人未能尽到管理教育和监护职责亦有一定的责任,被告黄宗对摩托车管理不当,让未成年的被告黄金开到街上,在黄中执意开走摩托车又制止无效时,不知如何处理,间接给黄中驾驶摩托车提供了条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由被告黄宗赔偿原告20%的经济损失13913.25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