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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债权人起诉法定代表人被驳
发布时间:2013-08-08 15:04:23
本网讯(谢允信 廖诗强) 8月1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原告江西风易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易物流)要求樊忠支付运输款,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原告称:樊忠系上海新广鞋厂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原告承运了上海新广鞋厂的货物。2009年2月19日,原告与上海新广鞋厂对原告承运的货物经双方对账,对账后上海新广鞋厂应付原告运费80000多元,被告樊忠在《明细表》上签了名。嗣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付原告的运费,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辞。现鞋厂已经被工商行政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原告迫于无奈只好起诉其法定代表人。 原告向法庭提供了几组对账单和《明细表》等书面证据。原告提交的对账单显示原告与鞋厂的会计每次对账后,均是由会计签名并盖上鞋厂的公章,只有原告提供《明细表》上有被告樊忠的签名。原告认为被告虽然没有在对账单签名,但是《明细表》上有被告签名,应视为其对对账单的债务的默认,所以应由被告负责偿还。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承揽的是鞋厂货物而不是樊忠个人的,且该鞋厂是股份公司;同时樊忠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有权利代表公司对外进行民事活动,故其在《明细表》上的签名应视公司的行为,该笔债务应是鞋厂的债务,而不能视为是樊忠个人债务。鞋厂被吊销营业执照,它只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企业法人的一种行政处罚,意味着企业法人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但是其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并没有消灭,企业法人的债务仍由企业法人来承担。现原告不能证明存在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因此,原告只能找鞋厂主张,而不能找樊忠,故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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