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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债权人同意,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8-02 09:33:49


    本网讯(赵显萍)  近日,富宁县人民法院审结陆凌燕(化名)与梁晓东(化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由梁晓东偿还陆凌燕借款13000元。

    梁晓东与陆思玲(化名)是夫妻关系,陆凌燕是陆思玲的妹妹。2008年,梁晓东夫妇因建房资金不足,以陆思玲的名义向陆凌燕借款13000元,其中于2008年3月20日借款5000元,陆思玲出具借条一份交陆凌燕收执,借条写明:“今借到杨林(系原告的丈夫,化名)人民币5000元”。2008年8月5日借款5000元,陆思玲出具“今借到陆凌燕人民币5000元”的借条一张交陆凌燕收执。另外陆思玲所借的3000元,未写借条。2010年农历8月18日,陆思玲因病去世,上述借款未偿还。2012年4月13日,在富宁县新华镇团结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梁晓东与其继女儿梁洛凌(化名)就家庭房产纠纷达成协议,该协议第5条约定:“三姨(陆凌燕)13000元债务由梁洛凌负责赔偿”。2012年8月20日,陆凌燕向富宁法院起诉,要求梁晓东清偿所欠债务13000元。

    富宁法院审理后认为,2008年3月20日和8月5日,梁晓东家因建房资金不足,由妻子陆思玲出面,向陆凌燕借款13000元,其中10000元写有借条交陆凌燕收存,另3000元借款虽没有借条,但从本案基本事实及梁晓东提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中能证明借款金额为13000元的事实,富宁法院确认梁晓东之妻陆思玲借款金额为13000元。该借款用于修建房屋,属梁晓东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陆思玲因病去世后,梁晓东作为共同债务人应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2012年4月13日,梁晓东与继女儿梁洛凌就家庭房产纠纷达成的协议中,约定“所欠三姨(陆凌燕)13000元由梁洛凌负责赔偿”,属债务的转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故该转让行为未经陆凌燕同意,陆凌燕有权要求梁晓东履行还款义务。陆凌燕的诉讼请求,富宁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判决梁晓东偿还所欠陆凌燕的借款1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

    案外分析: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让协议,在经过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方为有效,否则无效,因为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资信状况等与债务能否履行息息相关,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所以为保护债权人的债权,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才能与第三人签订转让债务的协议。此案中梁晓东与梁洛凌约定的债务转让协议未经陆凌燕同意,所以该约定无效,同时陆凌燕有权追究梁晓东迟延履行或者不履行的责任,故梁晓东称与梁洛凌达成协议由梁洛凌偿还陆凌燕欠款的辩解无法律依据,应承担偿还陆凌燕借13000元的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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