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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未起诉,法院应否执行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29 10:26:28
【案情】 某县卫生局对B饮食店作出罚款5千元处罚决定,并于2003年2月11日将处罚通知发给B饮食店。B饮食店在同年2月17日前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县卫生局于同年2月28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受理后,对该案应否予以执行存在不同的观点。 【分岐】 第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当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强制执行。 第二种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死回生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对于真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已经届满,但申请复议期限未届满,人民法院不能予以强制执行。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超过法定直接起诉期限但未超过行政复议期限没有提起诉讼的,虽然丧失了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本案B饮食店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有复议的权利,一旦B饮食店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B饮食店还是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因此,县卫生局在此期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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