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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半空跌落定工伤 公司不服法院判维持
发布时间:2013-08-02 10:40:31


    本网讯(陈秀萍)  工人随无用工资质的包工头干活,工作时身体受到伤害责任谁担?日前,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工伤认定行政管理案,判决维持被告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的呼劳社工伤认字(2013)第XX号工伤认定结论。

    2012年10月5日,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沈某签订了施工清包协议,将海拉尔区哈克镇某商厦的建筑工程清包给了沈某。沈某又雇佣张某、葛某等人在工地做工。2012年10月31日上午10时许,张某抹外墙面灰时,因抹墙灰分工问题与同在一个吊蓝中的工友曲某发生口角,继而互相拉扯。同一个吊篮内的工友葛某劝说拉架抱住张某时,因吊篮失衡,致张某与葛某一起摔下致伤。公安机关出警进行调查后,认定该起事件不属治安案件。经诊断,第三人张某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2012年11月第三人张某向海拉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2012年12月12日,海拉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海劳仲裁字(2012)第XX号裁决书,认为海拉尔区某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沈某,对沈某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海拉尔区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第三人张某又向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013年1月24日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呼劳社工伤认字(2013)第XX号工伤认定结论书,认为张某系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确认张某受到的伤害系工伤。原告不服向呼伦贝尔市政府申请复议,呼伦贝尔市政府维持了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原告不服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设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 ,海拉尔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确认了第三人张某与原告海拉尔区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定该起事件不属治安案件。被告呼伦贝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因张宝军是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确认张某系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被告作出的呼劳社工伤认字(2013)第XX号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法院故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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