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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爸爸”不抚养儿子 “未婚妈妈”起诉
作者:陈文贞   发布时间:2013-07-31 15:26:17


    本网讯(陆志强)  一位90后的青年男子按照民间习俗举行婚礼后就与“妻子”同居生活并怀孕,孩子出生后,由于“夫妻”经常吵架而分开生活,但“未婚爸爸”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无奈之下,“未婚妈妈”只得携幼子诉至法院,要求“未婚爸爸”支付抚养费。近日,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判决了该起抚养费纠纷案件,由“未婚爸爸”承担非婚儿子的抚养费。

    梁某与陈某均是90后出生的青年。2010年12月份,梁某与陈某因同在田阳县新人类网吧一起工作相认识,后来两人开始谈恋爱并同居生活。2011年9月,怀有身孕的梁某在双方父母及亲友的操办下与陈某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2011年12月3日,梁某生下了儿子俊俊。儿子出生后,因陈某不愿意找工作,而且又经常赌博,致使家庭没有经济收入,为此, “夫妻”经常发生争吵。2012年1月,梁某带着儿子回娘家居住, “夫妻”再也互不来往。

    “夫妻”分居后,儿子俊俊由梁某一人抚养,陈某也没有去探望过俊俊,也没有给俊俊支付抚养费。随着俊俊的渐渐长大,梁某觉得经济压力越来越大。在万般无奈之下,梁某于今年4月23日,向田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每月支付给儿子俊俊抚养费800元,至俊俊能够独立生活止。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陈某没有提出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由于俊俊一直跟随梁某生活,由梁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因此,法院根据陈某当前的经济状况,判决由陈某每月给付俊俊生活费300元,俊俊的教育费、医疗费按正式发票由梁某与陈某各负担一半,从判决之日起付至小孩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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