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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决定有利害关系人向不同法院起诉应否受理
作者:韦光盛   发布时间:2013-07-30 10:05:27


    【案情】

    陆某与钱某相互欧打,钱某受伤,县公安局认定陆某欧可钱某,作出给予陆某拘留15日,并赔偿钱某治疗费1000元的决定。陆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将陆某拘留15日变更为10日,维持了原决定的其他处理部分。陆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钱某不服向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级的两个法院是否都可以同时受理分开审理,存在不同的意见。

    【分岐】

    第一种意见认为,两个法院都可以受理,并分开审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只能由先受理的法院审理,后接到起诉状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先受理的法院提起诉讼,由先受理的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陆某和钱某所诉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一事不再理”和“禁止重复起诉”的原则,作为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只能审理一次,不能数次审理。本案陆某如果先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而钱某后向市城区人民法院起诉,那么,后接到钱某的起诉状市城区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钱某向先受理的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县人民法院受理后合并审理。告知后钱某仍坚持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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