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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乐业3少年2天在学校抢劫学生2起540元
发布时间:2013-08-08 11:30:50
本网讯(黄启永) 家住广西乐业县某乡某村的罗甲、罗乙、罗丙3位少年,只因沉迷网络,为筹集钱上网费用,三人到学校抢劫学生钱财。8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罗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罗乙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被告人罗丙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乐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罗甲、罗乙、罗丙三人密谋后,窜到某乡中学保安室实施抢劫。由罗丙在门口放哨,罗甲、罗乙窜入室内对二十多名学生强行搜身,罗甲还在窗台要了一根钢筋进行威胁,其中班某某被抢走现金30元,韦某被抢走现金1元。 2012年1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罗甲、罗乙、罗丙三人经密谋后,窜到某乡中学男生宿舍实施抢劫。三人窜入男生宿舍,并将宿舍门关上。被告人罗甲持一根螺纹钢筋进行威胁,然后逐一对在宿舍的约二十名学生进行搜身抢钱,其中陈某被抢走现金360元,张某100元,黎某30元,韦某10元,班某9元。该校老师韦某知情后赶来制止,三人慌忙逃离现场。事后,罗甲为了掩人耳目,退还陈某现金344元。 乐业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甲、罗乙、罗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抢劫学生财物,共同作案二次,抢劫学生54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法院依据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上述判决。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通过开展社会调查、走访了解到,三未成年被告在校期间无心向学、经常逃学到网吧上网,均初中一年级尚未念完便辍学回家。三未成年被告人的父母均常年外出务工,对被告人疏于管教。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既有文化知识少,法律意识淡薄、沉迷网络,贪图吃喝玩乐而又企图不劳而获的主观方面原因,也有家庭管教不力、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的客观方面原因。同时也希望作为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父母要对子女进行正确的引导、教育,让其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文中人物均是未成年人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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