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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偷车偷鸡又打人 盗窃转抢劫数罪并罚
发布时间:2013-03-15 11:29:28


     本网讯(易晓霞)   广西浦北县寨圩镇一少年容锋,因为贪小便宜盗窃摩托车和村民饲养的家鸡,岂知被人发现为抗拒抓捕将村民打伤。案发后容锋逃至南宁市一大排档打工,后在良心的拷问和法律的威严下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13年3月12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2012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容锋窜到寨圩镇电行街22号彭豪先家中,看见一楼大厅内停放有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车牌号:桂N1177),且车钥匙就放在一旁,遂产生了盗窃该车的念头。被告人容锋将车推出门口后启动摩托车逃离现场。经物价部门估价,该车价值人民币2293元。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容锋驾驶盗窃的摩托车窜到浦北县寨圩镇子厄村委会独田村25号,盗窃了朱光球和宾业芳养的9只家鸡。但在盗窃后欲逃跑时被该村委的刘锦全发现,刘锦全将容锋抓住不让他离开。被告人容锋为逃离现场,当场使用暴力殴打、拖拉刘锦全,致使刘锦全L5腰椎向前活脱一度以及双下肢多处皮肤擦伤。被告人容锋将盗窃的摩托车和9只家鸡丢弃在现场后逃跑,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和家鸡返还失主。案发后,被告人容锋于2012年11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浦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容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盗得摩托车后,继续实施盗窃行为,被人发现并对其抓捕时,实施暴力抗拒抓捕,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已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已被追缴归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容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容锋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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